•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_2022年注会《税法》预习知识点

    由于注会税法每年都在改动,因此,小编建议同学们一次性考过税法,避免第二年又遇大变动!2022年注会《税法》预习知识点已更新,小伙伴们快来一起学习吧!推荐阅读:202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知识点汇总【内容导航】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所属章节】第十章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知识点】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一、基本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包括:(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3)存量房地产买卖。【提示】(1)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征税范围不仅仅限于土地交易;(2)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具有“国有”、“转让”(不同于“出让”)两个关键特征。二、特殊征税范围(掌握)具体问题可归纳为应征、不征、免征三个方面。下面将经常出现的房地产若干具体情况的征免问题汇总归纳如下:(1)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情况(应征):①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②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③存量房地产买卖;④除直系亲属、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人、公益性之外的赠与;⑤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⑥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⑦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2)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情况(不征):①房地产继承(无收入);②房地产赠与(对象有限定,无收入);③房地产出租(权属未变);④房地产抵押期内(权属未变);⑤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权属未变);⑥房地产评估增值(无收入,权属未变)。(3)免征或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情况:①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经税务机关核实;②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③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④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⑤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或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⑥个人销售住房。(新增)(由于2022年新课暂未开通,预习知识点以2021年授课讲义为主)注:以上注会预习知识点选自刘颖老师2021年注会税法授课讲义●●●●●2022年注会考试预习阶段备考资料推荐报考攻略考生必读!2022年注会考试报考全攻略!含金量注册会计师就业前景、薪资水平、福利待遇大揭秘!全年学习计划2022年注册会计师全年备考计划,助力考生高效学习!预习阶段学习计划2022年注会预习阶段周计划,内附备考常见问题备考攻略备考2022年注会考试,不同类型考生要有不同策略!2022年注会考试时间已经确定,打算报考注会税法科目的小伙伴,一定要提前预习熟悉税种和重要考点,争取一次性通过注会税法的考试。(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土地增值税计算题 税法土地增值税税率会给吗

  • 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_2022年注会《税法》预习知识点

    注会税法应该如何学习备考?相信许多考生并不清楚!为了帮助大家熟悉注会税法的基础知识,东奥小编整理了2022年注会《税法》预习知识点,赶快来学习吧!推荐阅读:202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知识点汇总【内容导航】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所属章节】第十章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知识点】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2005年6月1日起,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提示】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三)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五)自2008年11月1日,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2021年新增)(由于2022年新课暂未开通,预习知识点以2021年授课讲义为主)注:以上注会预习知识点选自刘颖老师2021年注会税法授课讲义●●●●●2022年注会考试预习阶段备考资料推荐报考攻略考生必读!2022年注会考试报考全攻略!含金量注册会计师就业前景、薪资水平、福利待遇大揭秘!全年学习计划2022年注册会计师全年备考计划,助力考生高效学习!预习阶段学习计划2022年注会预习阶段周计划,内附备考常见问题备考攻略备考2022年注会考试,不同类型考生要有不同策略!打算报考注会税法科目的小伙伴,一定要提前预习熟悉税种和重要考点,争取一次性通过2022年注会税法科目的考试。(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土地增值税计算题 税法土地增值税税率会给吗

  •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_2022年注会《税法》预习知识点

    税法在注会考试的科目中,难度虽然不大,但内容细碎,记忆性内容较多,与会计科目和实务联系紧密。以下是2022年注会《税法》预习知识点,帮助大家熟悉税法基本知识,一起来看看吧!推荐阅读:202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知识点汇总【内容导航】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所属章节】第十章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知识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一)纳税地点——房地产所在地(指房地产的坐落地)(二)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合同资料: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情况),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纳税人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应向纳税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备案。定期申报方式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注意辨析】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时间和清算办理时间是不同的概念。【归纳】与土地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简单比较:税种开征区域纳税人特点纳税环节耕地占用税有耕地的地区占用者占用环节一次课征土地增值税有国有土地的地区转让转让环节一次课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持(保)有者持有期间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由于2022年新课暂未开通,预习知识点以2021年授课讲义为主)注:以上注会预习知识点选自刘颖老师2021年注会税法授课讲义●●●●●2022年注会考试预习阶段备考资料推荐报考攻略考生必读!2022年注会考试报考全攻略!含金量注册会计师就业前景、薪资水平、福利待遇大揭秘!全年学习计划2022年注册会计师全年备考计划,助力考生高效学习!预习阶段学习计划2022年注会预习阶段周计划,内附备考常见问题备考攻略备考2022年注会考试,不同类型考生要有不同策略!注会税法教材每年都会发生或多或少的变化,想要提前预习的考生,可以先使用2021年旧版教材学习每年必考的知识点,拿到新教材后,再着重学习教材中新增和变化的内容。(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3 土地增值税计算题 税法土地增值税税率会给吗

  • ​商业汇票——转让背书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预习知识点

    只是为了成功法,不为失败找借口。中级会计考试有一定的难度,但只要努力,就会有收获。小编已经为大家整理了预习阶段的知识点。来一起学习吧!【知识点】商业汇票-转让背书1.绝对记录事项(1)背书签章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字,背书才能成立无效。(2)背书人名称①当汇票以背书转让或以背书授予他人行使某些汇票权时,必须记录被背书人的名称;②如果背书人未记录被背书人的名称即将交付给他人,持票人将其名称记录在被背书人的票据栏中,具有与被背书人记录相同的法律效力(被背书人的名称可以填写)2.背书日期(相对记录)背书由背书人签字,并记录背书日期。背书未记录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3.禁止背书(1)任何禁止背书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020年简答题、2019年、2013年简答题)(二)法定禁止背书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4.粘单(1)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录事项的需要,可以在票据凭证上附上粘贴。(2)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5.附条件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效力。6.部分背书部分背书是指背书人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无效。7.背书连续(1)连续背书是指在票据转让过程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转让汇票的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名依次连接。(2)连续背书主要是指形式上的连续背书。如果背书本质上不连续,付款人仍应向持票人支付;但是,如果付款人知道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支付,否则应承担责任。(3)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等)取得汇票的,不涉及背书连续的问题只要取得票据的人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就可以享有票据上的权利。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2021年《中级经济法》教学讲义选自黄洁迅老师(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转载)...

    2022-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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